2017-07-04 | 瀏覽次數: 6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本公司員工之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三、出差應視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如可以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工具處理者,
不得出差。
四、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定,並儘量
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五、出差事畢,應於1週內依檢具出差旅費報告單,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權責主管及財會部
門審核。
六、交通費包括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按實報支。
七、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
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及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
款修理。
八、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九、出差地點距離六十公里以上者,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
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
要,事前經主管核准者,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十、膳雜費依各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十、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主管核准者,所增加之費
用得予報支。
十一、本公司各分公司及辦事處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經呈報總經理同意後辦理之,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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