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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瀏覽次數: 6

出納安全設施


出納安全設施
一、為確保出納人員經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安全,應於出納人員之辦公處
        所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每一攝影機及錄影機,應將出納人員進出口及走廊全部涵蓋於
        監視之範圍內。但事實無法裝設者,在能確保其安全下,得不設置前述之監視系統。出納
       人員如與其他單位同一辦公室,其位置應設在辦公室最內角為原則。
二、出納人員對於有關單據,應妥慎管理。
三、出納人員發放款項時,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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