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地圖

2017-07-04 | 瀏覽次數: 6

出納收款作業


出納收款作業
(一) 出納人員對收入款項,應當面清點並即時登記備查簿,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存銀行者,應
       填具繳款書,如數存入銀行,並移送會計單位登帳。
(二)出納人員對依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翌日上午前送會計單位補
      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收取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需當面清點。
(四)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
      相符
(五)委託銀行代收票據,應先登錄備忘簿,俟銀行通知後,再行列收。如有延誤,應即洽詢。
(六)款項收妥後應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私章。
(七)出納人員對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登帳。
(八)各種收入,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繳款單,由各單位向總務部門領取,按編號順序領
       用,另設收入款項紀錄卡,須依照各聯別規定按收入項目名稱分別辦理,如因填寫錯誤,
       應即辦理銷號手續。以使用之收據及收款書存根聯,應存在各業務單位,依類別加裝封
       面,按號次裝訂成冊妥慎保留,以備抽查。


By 聯輔基金會

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1號5樓

(02)2396-9314分機34

(02)2396-9861

sbiac@caishen.com.tw

我們會隨時發送有關企業財會有關的有用資訊。檢查您的電子郵件以獲取最新資訊!

© © 企業財庫網版權所有,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複製或做商業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