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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瀏覽次數: 6

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付


 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付
一、出納人員應依招標須知規定,收取押標金,並開立收據。
二、對未得標廠商,可即時退還者即時退還之,對無法即時退還者,應循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三、對得標廠商,應依規定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廠商持原繳納押標金之收據,換取履
        約保證金之收據。出納人員應即收回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已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四、出納人員辦理保證金及保固金之退還,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之傳票,始可退還。
五、採購案有保固期間者,廠商應繳納之保固金,可直接由應退之履約保險金或該採購案之應
        付款項中扣抵,惟廠商應事先申明,俾利會計及出納作業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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