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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瀏覽次數: 6

收納款項及收據之管理


 收納款項及收據之管理
一、出納款項收據套印公司印信、總經理、主辦會計及相關業務主管簽章時,應由會計單位、
        總務單位及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監印,印妥後由保管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一式二聯,經使用單位主管單位簽核後,
        向保管單位領用。領用第一聯由保管單位抽存,第二聯由出納人員保管存查,並應設置收
        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記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以達勾稽作用。
三、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2年,屆滿2年
        後,經陳經總經理同意得以銷毀。
四、收納款項之收入收據,應由出納人員或使用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
        類。當日收入,原則上應於次日前結算,按科目填製存款單存入銀行,並送會計單位列
        帳。
五、彙解各項收入款時,應將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填入各該存款單「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
        內。
六、為加強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保管單位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表,並不定期抽查,
        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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