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4 | 瀏覽次數: 6
出納人員之作業要項說明如下:
一、出納人員辦理收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入款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
(二)收款
1.根據收入傳票或收款通知單收款。
2.收入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等,須當面清點。
3.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
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4.收入之現金、票據,依照規定應送銀行或公庫者,隨時填具送金單
(簿)或繳款書,如數解繳。
5.外埠票據,委託銀行代收,須俟銀行通知後,再行列收。如有延
誤,應即洽詢。
(三)經辦收入事項,須按照先後次序,編列號碼。
(四)收入款項,應及時按順序登帳。
(五)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應切實分別清點檢查。其點數、偽鈔辨別、塗
改、破損、水漬等之鑑別,依現金點收方法之規定辦理。
(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究辦,如未查
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七)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私章。
(八)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補行正式登
帳。
(九)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使用統一收據,應按編號順
序領用另設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紀錄卡,並依照各聯別規定分別辦理
。如因填寫錯誤,應即辦理銷號手續。已使用之統一收據及收款書存根
聯,應分別科目加裝封面依號次裝訂成冊妥慎保留,以備抽查。
二、出納管理單位辦理支付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支付款項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直接以票據、匯撥或劃撥方式支付。
(二)合於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於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依支出憑證
證明規則及有關規定手續核符後辦理。
(三)收到主(會)計單位編製之付款憑單,應即遞送地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
。其屬於自領方式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應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
(四)收到主(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其屬於在專戶存管款項支付者,
應即簽發「公庫專戶存款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五)辦理付款時,應檢核所附單證,與支出傳票及印鑑是否相符。如付款
時,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
(六)領款人出具之收據、統一發票或收款證明,應於支付後,附於支出傳票
之後,並於傳票附件欄註明張數。
(七)經辦支付事項,須按申請先後辦理。必要時得使用支付號碼憑證,循序
辦理手續。
(八)支付現款時,應詢明申請者之現金數目,並收回支付憑證或其他領款憑
證。
(九)支付現金之數額,應請收款人當面點清。
(十)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簽發抬頭
支票,並予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十一)簽發支票除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簽發支票時,應注意存款餘額。
2.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3.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
4.支票上應填明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5.各機關如規定受款人應於支票存根上簽名或蓋章者,從其規定。
6.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7.簽發支票,應使用不易褪色之墨水。
8.簽發支票如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發,不得
塗改。
(十二)款項付訖後,即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及經付人員私章。
(十三)匯寄附屬單位或其他機關之款項,應斟酌實際情形,分別電匯、信匯
或票匯,以向金融機構匯寄為原則。如簽發支票,須先保付者,應經
保付後再辦理匯寄手續。
(十四)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會計單位在傳票上註明匯往地
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
三、出納管理單位經收保管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幣、票據、有價證券及契據等,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並就其性質
相同者,分類登入紀錄簿。
(二)金銀條塊、外幣應慎重鑑定,細心清點,分別存放。其不能一一清點
或無法鑑別者,應由原經辦單位或經手人,加註簽封,以明責任。
(三)本票及國內外之支票、匯票等,除應詳細登記來源、票號、抬頭、用
途、幣別、金額、出票及兌付處所等項外,並應注意票據之有效期
限。
(四)公債、股票、庫券、儲蓄券等有價證券應按類別、戶名、品名、數
量、金額、號碼,詳細登記之。
(五)公債、庫券、儲蓄券等應注意還本付息日期,辦理領取手續。並通知
會計單位。
(六)收管機關採購及財物變賣、處分等實施擔保憑證,應依照原訂立契約
書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七)收管之保管品除臨時經收當日發還者外,應依照公庫保管品有關規定
送存公庫或代理公庫機關保管。
(八)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造保管品
報告表送主(會)計單位以備查考管制。
五、出納管理人員或指定辦理小額支付人員,辦理支付及結報撥還之收入款,
應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並結計餘額,帳面餘額應與庫存現金相符。
By 聯輔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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