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4 | 瀏覽次數: 5
XXXX工程有限公司
印信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劃一本公司各單位(部門)之印信管理工作,特訂定本
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印信包括各分支機構之公司印章,分支機
構負責人印章及本公司所屬各機構對內及對外代表之印
章而言。
第三條 凡本公司各種印信之雕刻、申領、使用、保管及報銷等
事宜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印信係指中文字體之印信,英文字體之印
信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節 印信雕刻
第五條 凡本公司所屬各機構及各部門,各單位業務上所需之印
信統一由管理部門總務人員負責雕刻事宜之統籌。
第六條 各單位印信之形成、字樣及材質等之雕刻事項概由管理
部門總務人員負責統一辦理。
第七條 總務人員雕刻之中文印信須依左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 印信之雕刻字體應明顯易辨,如屬篆字應有可參考之字
體方可使用。
第九條 印信之雕刻應由信譽卓著,技術精湛並與本公司有關係
之刻印社負責,不得隨意雕刻。
第十條 印信之雕刻手續應由專人負責及連絡,不得由他人代理
,除負責人因事請假急需用印時方得代理之。
第十一條 凡雕刻後之印信如認為不合理想,須重新雕刻時,得
依報銷規定辦理之。
第三節 印信申領手續
第十二條 凡有關單位如需使用印信時,得填寫「印信雕刻申請
單」(附件一)呈主管核准後交由管理部總務人員辦理。
第十三條 管理部總務人員接獲申請單後,得依有關規定交刻印
社雕刻,並要求交貨期限。
第十四條 凡核發印信前,管理部總務人員得將該印信編號,並
蓋於「印信收發登記簿」(附件二),以資查證。
第十五條 已經核發印信之單位,如無正當之理由不得要求重發。
第十六條 印信之核發以每單位一顆相同印信為原則,如因業務實
際需要須經董事長之核准後方得加發。
第十七條 凡信印之具領得由部門主管以上人員具領之。
第四節 印信使用
第十八條 凡保管印信之單位得設置「印信使用登記簿」(附件三)
以登記印信使用之次數及用途。
第十九條 凡因業務需要須用印信時得填寫「印信使用申請單」
(附件四),經保管主管核准後方得用印。
第二十條 凡未經主管核准擅用印者,經查覺後除依公司有關規
定辦理外,如情節重大者,得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對印信使用申請單應依使用先後順序編號列冊
連同印信使用登記簿定期呈主管簽核。
第二十二條 「印信使用申請單」及「印信使用登記簿」需經主管核
准後方可銷毀,其工作由管理部總務人員統一辦理。
第五節 印信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得視需要設立印信保管人,其保管人員名單(附
件五)經呈董事長核准後設立之。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除應細心使用印信外,應隨時注意保養。
第二十五條 印信應放置於安全固定處所,不得隨意放置任人使用。
第二十六條 凡印信保管人於請假期間應將印信暫時呈送上一級主
管代為保管。
第二十七條 凡印鑑保管人不得交他人代為保管,除出國考察時方可
交由職務代理人保管之。
第二十八條 凡前述之保管除因業務上之使用外,不得轉用於他途,
否則依法追訴辦理。
第六節 印信報銷
第二十九條 凡印信之報銷應依本節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印信如有左列情況之一時得以准予報銷:
一、使用年限屆滿時。
二、保管遺失時。
三、使用次數過多而損毀時。
四、字跡不明或脫落時。
五、因業務需要須換新時。
六、因工作需要須換新時。
第三十一條 凡印信因前述原因須報銷時,應由保管人員填「印信報
銷申請單」(附件六)呈報主管核准後連同印信送管理部
總務人員辦理。
第三十二條 管理部總務人員接獲「印信報銷申請單」後,得視情況
酌情辦理報廢手續。
第三十三條 凡因報銷須重新刻發印信時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印信銷毀時應會主管辦理,並毀去原形。
第三十五條 凡印信報銷之理由不充分或有虛假及偽造等情事,經查
覺後得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節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呈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之,其修正時亦同。
By 聯輔基金會
© © 企業財庫網版權所有,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複製或做商業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