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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瀏覽次數: 6

營業處所庫存品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為有效理營業所庫存品,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所謂庫存品係指本公司生產或銷售之成品(含可供銷售之良品及可退工廠之壞品)及載運成品之詆箱、棧板等均應比照庫存品管理之。

第 三 條:庫存品之管理人為各營所之權責主管。

第 四 條:庫存品管理人應隨時掌握庫存,並負責存品之完整與安全及倉庫物品之整潔。

第 五 條:各營所會計與庫務人員應對庫存帳載數與實際庫存數隨時核對,互為勾稽以免差異。

※第 二 章 進 出 庫

第 六 條:庫務人員於成品出庫時,應依據入庫單據(工廠送貨單、調撥單…等)所載之品項及數量詳加查對點收。

第 七 條:庫務人員應憑領貨單、出貨單等出庫憑證,方得辦理出庫且應取得領貨人之簽認。

第 八 條:編外人員之換貨應由庫存品管理人依規定確實辦理,倘有代處理之壞品應妥為處理,並不得計入退工廠處以套取庫存品,倘經查獲有前述情事,將愛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理。

第 九 條:營所存品退工廠時,除由庫務人員依規定辦理外,並應有權責幹部清點確認,並於相關單據上簽認可后,方得辦退。

第 十 條:庫存品之調,僅限於公司直營所體系內各倉庫方得為之,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1.庫務人員於每日關庫時,應將庫存品作適當之整理與存放,並每日與所會計人員實地盤點庫存品。
2.盤點時應依品項及良、壞品詳實清點,並將盤點特果據實於庫存盤點表送交會計處理,不得有虛偽造假情事。

第 十一 條:管理部應依據營所之各項進出庫憑證、送貨單據及庫存盤點表(當日關庫盤點所載),編制成品進出庫日報表,並據以結帳,同時將該表送回營所以供對帳。

※第 四 章 盤 點 勾 稽

第 十三 條:營所主管除導庫務人員每日盤點外,並應不定時(惟每週不得少於兩次)親自或指派專人(組長或會計)進行盤點,並由會計依據當時截止之進出庫憑證與盤點數以庫存試算表辦理假結帳,據以驗證庫存之正確性。

第 十四 條:除營所盤點外,管理部得視需要指派人員至營所抽盤庫存。

※第 五 章 庫 存 差 異 處 理

第 十五 條:營所主管每日應根據帳載庫存數與實際庫存數相互勾稽,如有差異,應追查其差異原因及責任歸屬。

第 十六 條:庫存品倘因資料或帳結錯誤而導致異時,營所應於當日帳結後三日內提出庫存差異報告書,並檢附相關佐證,俾便辦理調整為必要之處置,其如未能於上述期限內提出者,則據以認定,爾後不得提出申覆。

第 十七 條:凡庫存品遇有損失時,應視其情節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於庫存品管理人營私舞弊者,應依法送司法機關審理,並全數追    繳公司損失之金額。
2.由於庫存品管理人員操作或管理過失昕致者,視失重率依下規定辦理。
3.由於水、火、盜、難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而其原因明確且有證據者,得呈報管理部複核,並呈副總經理以上人員核准,以非常損失處理。

第 十八 條:前條盤損率及盤損金額計算如下:
1. 盤損率=盤損金額/進貨金額
2. 盤損金額=當月盤損數量X牌價
3. 進貨金額=當月進貨數量X牌價

第 十九 條:1.各營所每日庫存品盤損金額,由管理部依據各該月帳結核定,依責任歸屬決定各庫務人員應負擔金額。
 2.含庫務組長或班。
3.各月庫存品盤損金額應於核定後月業中扣除。
4. 凡庫存品之損耗,其如應歸責帶業務員者,應由業務員自行負擔。

第 二十條:庫存盤點,如有盤盈情事,應屬公司所有,其如有套取盤盈庫存品者,爰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辦理。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呈副總經理核准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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