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作業程序(方法):

(一)股東資料之準備與更新
1.股務單位負責股東資料之準備與更新,內容包括:
(1)股票之過戶、掛失、遺失補發、質權之設定或消滅。
(2)股東名簿及附屬帳冊之編製與管理。
(3)關於股票之保管、換發、交付及簽證。
(4)股東會召開通知書或股東會出席證之寄發及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或委託書之收發與統計,以及其他對於股東之通知或報告之寄送。
(5)關於股份之統計及依法令或契約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簽證機構提出之報告或資料之編製。

2.記錄並製作下列資料:
(1)扣繳稅款報繳書。
(2)除息(權)股東名冊及股利清冊。

(二)公告與通告
1.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公告財務報告及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詳施行細則第七條)。

2.按證交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每月公告:
(1)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上市櫃適用)。
(2)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上市櫃適用)。

3.按證交法第二十五條每月申報或公告:
(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10%以上之股東股權變動之資料。

4.公告並通知股東下列事項:
(1)股東會召開日期。
(2)股東大會決議內容。
(3)除息、除權、過戶截止日期。

(三)股利發放及製作傳票
1.根據股東名簿造具股利發放清冊(列明應發數)。
2.現金股利均開立抬頭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留存財務部門供股東領取,並且每週或每月結帳乙次。
3.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備妥股利發放通知書、身份證、印鑑核對無誤後方可領取,並於股利清冊上蓋章。
4.若為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則應造具配股名冊。
5.若為現金股利,則依股務單位造具之股利清冊,由財務部門製作傳票,經核准後入帳。

控制重點:
1.是否合乎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在期限內為之。

依據資料:

1.依據資料:
(1)證券交易法
(2)董事會議事錄及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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