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作業


作業程序(方法):

(一) 長短期借款

1.根據年度預算及營運狀況之實際需要,申請融資額度。

2.財務部門根據公司營運資金情形,預作規劃,並隨時反應資金收支及餘額或不足情況。

3.當發現資金有不足須增加融資額度時,應依核決權限表核決後,始得向銀行申請融資額度,雙方訂立合約完成申請手續,如須動支必須填寫「額度動用申請表」,並經適當的權限核准後始可動支。借款合約如訂明抵押事項,提供產權文件及登記應確實控制還款時即予收回並塗銷抵押設定,並應將注意抵押品投保受益人改為公司之名稱。

4.購料貸款於開立信用狀時,所預繳百分之十自付款,應列為資產。貨物提領進廠後,除將百分之十自付款轉為存貨成本外,尚應認列另外百分之九十購料貸款。

5.將向各行庫申請融資額度之所有文件影印存檔。

6.財務部門依實際動支和還款金額編製傳票入帳。

7.財務部每月應將各銀行之融資額度、期間、約定利率、擔保品及其他相關資料彙總「資金融通情形」或「L/C改貸明細表」,並經部門主管複核。

(二) 發行公司債

1.本公司若有融資需要,得經董事會決議以後方得以發行公司債方式籌措資金。

2.募集與發行公司債,應檢具「募集公司債申請書」及應檢附書件向證管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3.公司債發行程序,依照公司法第246條至265條規定辦理。

4.公司債指定用途者依原規定運用。

5.保留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債券存根,並登錄明細帳,載明出售種類、面值、號碼、張數。

6.於付息日前十日,計算付息金額,並製作傳票,經核准後於付息前一日解款至金融或代支機構。

7.溢、折價發行公司債應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8.贖回之息票,予以註銷,並妥為記錄,若須燒毀,應先呈報後始可進行。

9.一年內到期應償還之債券除準備用基金償還者外,皆應轉列流動負債。

控制重點:

(一) 長短期借款

1.資金融通是否均經核准。
2.是否遵守貸款合約之條款。
3.是否以短期資金充當長期使用。

(二) 發行公司債

1.公司債發行程序應依公司法相關條款規定
2.公司債登記、保管,與簽發人員,是否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
3.對於未發行公司債,均應事先編妥號碼,並由專人負責保管。盤點未發行債券張數與金額,與總額扣除已發行後餘額是否相符。
4.若非提前還款之債券,折溢價應貪銷還完畢。
5.贖回之債券、息票,應依規定處理。

依據資料:

(一) 長短期借款

1.依據資料:
(1)董事會議事錄
(2)核決權限辦法

2.使用表單
(1)額度動用申請表
(2)資金融通情形
(3)L/C改貸明細表

(二) 發行公司債

1.依據資料:
(1)公司法
(2)財務會計公報
(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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