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之處理


會計檔案之處理
(一)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依其記帳憑證之編號,順序彙訂成冊,另加
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年、月、日及傳票之起訖號數。
(二)下列各種原始憑證因其性質特殊,得不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另案保管。
1.各種契約。
2.應另歸檔之文書及另行製冊之報告書表。
3.應留待將來使用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等之憑證。
4.將來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或應退還之單據。
5.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者。
(三)使用完畢之財務報表及會計帳冊均應分年編號收藏。
(四)會計憑證、財務報表及會計帳冊等檔案,應由經管人員妥為保管。
(五)各種財務報表會計憑證及主要帳簿應按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保存一定年限
,不得任意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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