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之負責人在商業會計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所以商業負責人係指:
  一、公司之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
    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之負責人。
  三、行號之負責人。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負責人。

  因為商業會計法中有規定商業負責人應該做及不應該做的事,且訂有違反時之罰則,假若您是上述所列之商業負責人,雖然你不是會計專業人員,但對商業會計事務仍負有相當之責任,故對商業會計法應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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