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之交待


(一)會計人員職務變更或經解職,應辦理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差者,不在此限。
(二)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依下列規定辦理:
1.前任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將圖章、文件或其他公有物品及經管之會計憑證、
會計簿籍、財務報表等悉數移交清楚。
2.由協理以上主管或其代表監交。
3.後任接收新任移交,應會同監交人員依據移交清冊或目錄逐筆點收清楚,於移
交清冊內蓋章。
(三)主辦會計人員接管時,對於各項帳目如有疑問及不明瞭之處,應由前任人員詳
加說明,必要時得要求前任人員以書面解答。其接管前各項目,如發現不符情
形,仍由前任人員負責。
(四)會計助理人員之交代,依下列規定辦理。
1.前任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將經管之圖章、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品及經
辦未了案件,列表交付後任。
2.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3.會計人員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代時,得由代理人代辦,其發生之責任,仍由前
任負責。
(五)前任人員任內所編送之各種報表文件,如有錯誤須 重編時,後任人員應代為編
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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