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報表之編製原則及期限


一、會計報表之內容,以能表達下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一)對於公司之財務及其經營成果,必須有真實詳盡表達。
(二)對於公司之財務及其經營狀況所為之表達必須明確,不致發生閱表者發生
錯誤之判斷。
(三)主管機關對會計報表之編訂有準則者,從其規定編製。
二、會計報表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對下列事項應加附註揭露:
(一)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二)債權人對特定資產之權利。
(三)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四)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五)有關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六)重要之契約。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數種會計處理方法中擇一而用者,註明其選擇之方法。
(九)財務報表科目中有註明入帳基礎之必要者,應註明之。
(十)會計變更之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十一)因科目分類變更,可能引起前後期比較之差異。
(十二)資產如土地受特殊法規限制者,註明限制之情形。
(十三)重要之出租資產及其租約主要內容。
(十四)重要之租賃資產及租約主要內容。
(十五)業務變更及對經營績效之影響。
(十六)其他為避免報表使用人誤解,應行說明之事項。
三、會計報表對於營業週期內及在結帳日後至會計報表編製完成前所發生之下列
重大事項,應於報表加以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
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三)對其他事業之重要投資。
(四)重大災害損失。
(五)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六)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七)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九)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十)公司為適應特殊之目的及管理上需要,得按統計資料編製不同形式之報表。
四、會計報告中預算數與實際數之差異,應予適當分析。
五、會計報表之編製期限:
(一)日報:限翌日編送。
(二)月報:限次月二十日前編送。
(三)半年報:限七月底前編送。
(四)年報:限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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