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務Q & A ──如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捐贈,可以列報扣除額嗎


Q: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如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捐贈,可以列報扣除額嗎?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營利事業、個人捐贈給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如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可列報為捐贈年度的捐贈費用,個人可作為捐贈年度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個人捐贈政治獻金,應須注意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其規定摘述如下:

1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於政治獻金法有各別限制,相關捐贈限額詳如附表。申報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列報為當年度的捐贈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個人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2 取得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3 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9年1月11日同日舉行投票,對擬參選人的捐贈須在投票前一日即109年1月10日前完成捐贈。

4 超過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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