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貸與他人管理作業


作業程序(方法)

1.資金貸與之對象應與本司經營有關且非股東之其他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借用人)為範圍。

2.資金貸與他人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之規定。

3.資金之貸與,以短期融資為原則。

4.資金貸與他人時,應依約定計息。

5.借用人申請借款時,應由經辦部門建立徵信資料,詳實調查,並簽奉董事長核准後,提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始可貸與。但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6.為確保本公司債權,借用人應開具同額之保證本票支付本公司,俾便於本票到期日,向銀行為付款

之提示。

7.借用人除提供前項保證本票外,必要時本公司得另行要求借用人提供,經本公司認可之保證人背書

或提供動產、不動產為抵押品。

8.上述資金貸與事項,財務部應設明細分戶帳登載,其內容包括借用人名稱、金額、董事會決議日期

、貸與日期、預計回收日期、載至本月底餘額及擔保情形等。

9.若本公司股票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財務部應依規定按月編製「資

金貸與關係法人或團體明細表」分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


控制重點

1.資金貸與之對象是否與本公司經營有關且非股東之其他法人及團體。

2. 資金貸與他人總額是否超過公司之規定。

3.是否對借用人進行徵信。

4.超過一定金額時,是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5.若本公司股票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是否依規定按月編製「資金貸

與關係法人或團體明細表」分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


依據資料

1.依據資料:
(1)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2)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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