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及管理要則


第一節 資金管理要則
一、目的
(一)合理保障公司之資金。
(二)統收統付,有效且靈活的運用資金。
(三)防止不法弊端,健全內部控制作業。
(四)確保適時、明確之帳載記錄及避免錯誤之發生。
二、適用範圍
(一)公司之營業收入。
(二)公司及工廠之請購和採購支付。
(三)固定資產之購置
(四)其他各項收入及支出。
三、作業準則
(一)銀行戶頭之開立須得董事會或總經理之授權核淮。
(二)所有銀行戶頭應以公司名稱開立。
(三)支票印鑑授權人應得董事會之授權
(四)且應採雙簽制。授權人名義變更或離職,必須立即向銀行辦理印鑑註銷或變更。
(五)所有銀行帳戶應按戶別設帳記載。
(六)當日收款應當日悉數存送財務出納人員,財務出納人員當日全部存入銀行,不
得直接作為支付之用。
(七)超過伍仟元之支出,除非特殊狀況,並經適當核准外,應以支票支付,伍仟元
以下可以零用金支付。
(八)請款需附有單據憑證,並按既定程序經授權主管單位核准。
(九)支票須順序編號:作廢支票應註明「作廢」,附於支票存根後。
(十)空白支票必須妥善保管,以防被盜用、濫用。
(十一)出納應覆核付款所附之文件單據,並且編製支票後 將這些文件蓋上「付訖」章
,以防再度請款,傳票上應加註支票號碼。
(十二)支票原則上需填明受款人、劃線並註明「禁止背書 轉讓」。
(十三)零用金:
1.公司設立定額零用金,由專人保管,就收支金額隨時記入「零用金彙總明細表」。
2.零用金需按實支數撥補,每筆支出不得超過伍千元。
3.已撥補之單據必須立即註銷。
4.公司主管應不定期突檢零用金,核對金額及單據,如有差額應查明原因。
5.報銷零用金,應根據「零用金彙總明細表」,附已付單據,按領款程序向財務部
申請補充。由會計課核對單據無誤後,編製傳票,經核准後,交出納人員開立支
票補充。經核准之傳票由會計課據以入帳。
(十四)每月應向銀行索取對帳,並由非經管現金帳之人員編製銀行調節表,而由主管人員
複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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