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申請人屬文化創意產業者,得為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二.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用途: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所從事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可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可提升技術服務之能力者。額度:
對象: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實體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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