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加入收藏


對象: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且設籍於離島之居民。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實體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5年者。
二.所經營事業依法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未超過5年者。
三.所經營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者。

用途:
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額度:
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惟免辦理登記但辦有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者,其貸款額度最高以50萬元為限,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再次申請貸款者,其首次及再次申請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期限:
一.本貸款期間最長七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申請人經同意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利率:
貸款人前2年免息,自第3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另符合其他特殊身份補助辦法規定者,貸款人前3年免息,自第4年起改按息年息1.5%固定計息,其差額由勞委會補貼。

補貼利率:
一.『一般客戶』:前二年由勞委會依當時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補貼。
二.『特殊身份補助者』:前三年由勞委會依當時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補貼;自第四年起,依當時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再減1.5%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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