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回台怎麼課稅? 加入收藏


全球反避稅浪潮及美中貿易衝突之推波下,使得許多在海外台商重新調整全球營運模式,境外資金尋求回台投資成為重要選項,行政院為因應這波鮭魚返鄉潮,日前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專法),提供優惠低稅率吸引台商境外資金回流,除此以外還有另一項選擇。如果能分辨境外資金性質,則採用向財政部直接申報的方式,或可大幅降低稅負。

以下針對台商境外資金回台選擇說明如后:

一、按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直接申報(簡稱直接申報)
台商境外資金採直接申報,稅率是 20%,但因可舉證資金性質是否為不課稅項目,反而可以縮小課稅的稅基,要繳的稅負可能比較少。

當台商可分辨境外資金性質,而採用直接申報境外資金時,有三種情況的海外資金不用課稅。

(一)依稅法規定,只對台商在境外投資的所得(即獲利)課稅,所以如果可以舉證匯回的海外資金,有一部分屬於當初匯出去的投資本金,那這筆本金回台不用課稅。

(二)超過稅法規定核課期間的獲利也不課稅。所謂「核課期間」是指稅捐機關的課稅期間,若納稅人各項所得有辦理申報,核課期間為五年,沒有申報過的,核課期間為七年;當台商境外資金屬於未申報狀況,核課期間要以七年計算,所以屬於民國99 年以前的獲利,不用課稅。

(三)台商在境外資金的獲利已申報繳過海外所得的稅負,這部分資金因已繳過稅款,回台也不用課稅。

二、依行政院通過的專法回台(草案仍於審理中)
台商按專法回流的境外資金,不能區分資金性質,全部都要按第一年8%,第二年10%稅率課稅,資金回台後運用於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

舉例來說:

如果有 1 億元資金要匯回,其中若有7,000 萬元屬於本金不用課稅,而 2,400 萬元是在 99 年前實際的獲利,超過 7 年核課期間也不課稅。須課稅的稅基只剩下600 萬元,扣掉海外所得免稅額 670 萬元後,不須補繳稅負,直接申報比用專法第一年匯回的稅負800 萬元或第二年匯回 1,000 萬元相差非常多。

直接申報或專法適用,可說是為台商資金回台投資建立一條康莊大道,至於此台商適用何者較為划算,其實沒有一定答案,均需要經過試算才能決定,每個台商對於營運布局的資金流動與調度,隨著租稅天堂實質化的趨勢下,思考把台灣做為資金與營運的中樞,將日漸重要,現在資金回流專法已壓低資金回流的稅負,希望台商境外企業能利用這個機會,加速分配海外盈餘並回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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