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貸款(經濟部) 加入收藏


對象: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申請人屬文化創意產業者,得為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
二.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用途: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及流通服務業所從事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可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可提升技術服務之能力者。

額度:

貸款金額以核定計畫總經費80%為上限,最高為新臺幣6,500萬元,且不得超過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結果,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研貸計畫包含研發補助計畫者,如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研發補助申請,應於補助審定後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貸計畫之推薦申請,逾期即不予受理。

期限:
一.貸款期限(含研貸計畫執行期程)最長10年,且不得超過經濟部工業局所核定之結果。二.寬限期自計畫完成日起最長1年,計畫執行期程以2年為原則,不得超過3年。

利率: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息2.25%機動計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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