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須知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國家磐石獎—卓越中小企業選拔表揚作業要點」訂 定。
二、目的: 中小企業為國家經濟磐石,為激勵中小企業升級及發展,選拔經營穩健殷實,在各 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給予公開表揚。
三、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四、執行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五、參選資格:
(一)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者;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經常僱用員工數之計算基準:民國 106 年 4 月至 107 年 3 月之勞保平均人數 )
(二) 成立時間在 5 年(含)以上(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前成立者),且近 5 年未 獲本獎項者。
(三) 最近 3 年(民國 104-106 年)其中 2 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最近 1 年(106 年) 無累積虧損者。
(四) 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 申請企業如有下列事項,不得參選。 1. 於申請截止日前 3 年內,有發生重大勞資爭議、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其 他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同一法條,處分達 3 次以上或經移送判刑確定者。 2. 公司或其負責人有爭議事件致影響社會觀感或本獎項形象者。

詳情請上國家磐石獎官網:https://goo.gl/sJMu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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