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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移交" 查詢結果 共1篇文章

第十二章:第五節-固定資產盤點與折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資產至少每年應盤點一次,由財會課擬訂盤點計劃並配合會計師及海關   進行實地盤點,必要時財會課得隨時派員抽查及會點。 二、各單位主管應對本部門所發生之盤點盈虧負責,並作解釋及報告。 三、財會課應對年度盤點結果作盈虧及評論之彙總報告。 四、各部門主管移交時,應會同總務課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包括移交清單及有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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