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之範圍


一、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一)一般會計事務包括下列各項:
1.原始憑證之核簽。
2.記帳憑證之編製。
3.會計帳冊之登錄。
4.會計報告之編送。
5.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6.會計人員之交代。
7.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二)一般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根據記帳
憑證,登錄會計帳冊及編製財務報表。
(三)本公司之特殊會計事項,依本規定處理有所困難,得參酌現行法令及一般會計
準則變通之。
(四)原始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不得
為出納之執行。
(五)會計業務之處理發生錯誤時,應於發現錯誤時,隨時更正之。
(六)會計人員執行其職務時,須使用本名,不得用別名或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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