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
一、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記帳單位:新台幣。
以外幣為計價基準之交易事項係按交易發生時之匯率折算新台幣金額入帳。
至外幣債權或債務因匯率變動所發生之兌換損失或利益,則於收取或償付或
會計年度終了時,依年底匯率計算差額,列為該年度之損益。
四、短期投資:係短期票券,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成本之計算如下:
(一)採個別辨認法。
(二)上市公司股票,採移動加權平均法。
五、應收帳款(票據)/營業收入:
(一)營業收入之認定;以開立發票日為準。
(二)備抵呆帳提列基礎:
1.依特定客戶無法收回之帳款提列。
2.依帳齡分析為一般性之提列。
六、存貨:
存貨係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前項成本之計算則採移動加權平均法。
至於市價之取決,原料、物料部份指重置成本,在建工程部份則指投入淨值。
七、固定資產:
(一)自有部份: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按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以
直線法計提折舊。
(二)租賃改良物: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依廠房租賃合約期間提列折舊。
(三)處分固定資產盈益係遵照證期會之規定,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入,並
將其稅後淨額於當年度之股東權益變動表上轉入資本公積;至於處分固
定資產損失則列為營業外支出。
八、遞延費用:
包含電話線路裝置費、電力線路補助費、電話讓渡費及認證費用等。
九、各項負債:
(一)金額確定者:根據應清償之數額入帳。
(二)金額不能確定者:依據事實而為精確之計算或估計。
十、公司資本額之增減,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規定辦理之。
十一、資本公積(包括〝額外投入資本〞及〝資產增值公積〞)除轉作增資或彌補
虧損外,不得為盈餘之分配。
十二、公司獲得盈餘時,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就稅後盈餘提列法定公積外,得
依公司章程為盈餘之分配,但有累積虧損時,應先為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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