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根據會計記錄,編製損益表產生本期損益,即所謂會計所得;再把會計所得計算項目,根據所得稅法令規定加以查核,如有不合則予調整,使產生課稅所得,再按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常無法一致,所產生之差額,通常以帳外調整處理之。
原則上應依據事實及遵循會計原則原理為之,其涉及納稅事務者,自應注意稅法之規定,但為保持帳載之真實性,使產生之財務報表能充分公正表達公司實際狀況,故不必強求依稅法規定入帳。
稅務會計乃以會計原理為根本,並以記帳計算之行為時所適用之稅務法令為範圍來處理營利事業會計中的稅務問題。亦即利用一般公認之會計原理與原則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將營利事業平時發生之交易事項,予以適當記戴,並配合稅務法令之規定,藉以產生正確之課稅所得額,供作政府課稅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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