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各類所得之扣繳

各項稅費款之扣繳作業事項說明 辦理各項稅費款之扣繳作業事項說明如下:一、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稅費款,須依據有關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始得辦理。二、出納管理單位,代扣之各項稅費款,除薪資所得稅,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所得,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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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費用有關之各類扣繳所得調節表 (一)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供下列調節表:1.薪資支出扣繳申報金額與申報費用金額調節表。2.執行業務報酬扣繳申報金額與申報費用金額調節表。3.利息支出扣繳申報金額與申報費用金額調節表。4.租金支出扣繳申報金額與申報費用金額調節表。5.其他(權利金、股利、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扣繳申報金額與申報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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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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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居住者稅率級距表 98-106年度居住者稅率級距表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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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之程序 (一)扣繳之四個程序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計有下列四個程序:1.扣:由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2.繳:扣繳義務人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交。3.填:扣繳義務人「填」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4.報: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時間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並如期將此憑單交給納稅義務人。(二)「扣」之法令及各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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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各類所得之扣繳 (一)扣繳之義務指在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即扣繳義務人)於所得發生之處所,將納稅義務人應納之所得稅預先「扣」下,於一定之時間內向國庫「繳」交,並將扣繳稅款後剩餘之所得給付所得人。(二)扣繳之目的1.就政府而言(1)儘速獲得稅收,便利國庫資金彈性調度及運用。(2)確實掌握課稅資料。(3)由扣繳義務人代替徵稅,可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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