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支

其他收入 (一)出售廢料收入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0條之規定辦理。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二)呆帳收回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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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與支出 (一)發行商業本票一次支付票券金融公司之各項費用,包括簽證手續費、承銷費、本票成本費(印刷費)及支付保證機構之保證費,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資產,倘依約定於價款付清前,即已取得所權者,其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列為費用。另以資產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約定分期還本付息者,亦得比照前述「價款付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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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及交換資產損益 (一)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1.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但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2.不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列為收益。同類固定資產交換,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並按比例承認利益。(二)出售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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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益 (一)投資收益1.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大會議決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2.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同意或決議分配股息紅利時,為權責發生之年度。但公開發行公司,以經主管機關核准除權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3.以上兩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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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款 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營業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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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及折讓 (一)銷貨時發生之折讓,營業人應以折讓後之金額為銷售額,並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二)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退貨或折讓1.買受人為營業人(1)在原開立統一發票之當期發生退貨或折讓,原則上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後粘貼於存根聯。另就折讓後金額或未退貨金額重新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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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開立時限之規定 (一)發貨。(二)發貨前預收貨款,收款時開立。(三)外銷勞務,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四)外銷貨物,應於辦理出口貨物通關當天,按當日海關公布之匯率換算台幣,開立統一發票。(五)試驗買賣訂有書面契約者,得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發票。(六)銷售貨物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於收款時開立發票。(七)分期付款銷售貨物,應於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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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通則 (一)應按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保存銷售憑證(統一發票)存根,若未給予他人銷售憑證或未將銷售憑證存根保留者:1.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價格,稽徵機關可自由裁量擇一適用。2.未給予他人銷售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該項認定之銷售總額,處以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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