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銷貨成本

成品、耗用材料 稽徵機關對於耗用材料之核定方式如下:(一)公司若已設置材料、物料、製成品及製造費用等各種明細分類帳,且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會計、管理及稽核或控制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則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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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存貨 (一)材料、成本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者,得以時價為準,其時價經查明者,存貨跌價損失應予核實認定,但以成本與時價熟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二)罰則1.期末盤存數量,經按進貨、銷貨、材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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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存貨 (一)期初(即上年度期末)盤存之材料、成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二)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經查帳核定,其原因與材料、成品之價格及數量無關者,應就上年度申報之期末盤存,核定本期之期初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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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1.國外進貨或進料,應有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有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2.向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事業進貨或進料,比照上項規定辦理。(二)向金、馬地區進貨或進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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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成本的意義 凡銷售商品之原始進價及應負擔之運費、保險費、關稅、棧租等或銷售產品之製造成本皆屬之。製造成本之內容分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三種,本章就材料之進貨、耗用及存貨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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