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各項費用

商品盤損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商品盤損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商品盤損(未經會計師簽證者)二、依據查核準則第101條第2款三、法令規定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四、申報期限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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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廣告費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廣告費二、依據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3目三、法令規定參加義賣、特賣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四、申報期限事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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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一 災害損失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一一、項目災害損失二、依據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三、法令規定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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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二 災害損失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二一、項目災害損失二、依據查核準則第102條三、法令規定1.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2.如未依前2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四、申報期限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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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固定資產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固定資產報廢二、依據1.所得稅法第57條2.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三、法令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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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商品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商品報廢二、依據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三、法令規定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惟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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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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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認列規定  1.公會會費及不屬查核準則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2.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恤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3.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4.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5.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   有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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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折舊 (一)固定資產耐用年限預計  1.原始取得部分使用年數之預計   (1)如取得時係屬全新者,應根據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所規定之耐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除依規定得縮短耐用年數外,不    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故公司如按照較年數表所列年    數為長,計提折舊除合於免稅獎勵之事業外,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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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呆帳損失 (一)備抵呆帳認列規定 1.提列範圍-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為限。  (1)應收票據-包括本票、匯票及遠期支票(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2)提列標準   A.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期末餘額之百分之一。   B.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    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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