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會計

各項稅費款之扣繳作業事項說明 辦理各項稅費款之扣繳作業事項說明如下:一、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稅費款,須依據有關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始得辦理。二、出納管理單位,代扣之各項稅費款,除薪資所得稅,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所得,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四章:各類所得之扣繳
商品盤損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商品盤損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商品盤損(未經會計師簽證者)二、依據查核準則第101條第2款三、法令規定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四、申報期限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七章:各項費用
廣告費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廣告費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廣告費二、依據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3目三、法令規定參加義賣、特賣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四、申報期限事前報備。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七章:各項費用
災害損失 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一 災害損失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一一、項目災害損失二、依據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三、法令規定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七章:各項費用
災害損失 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二 災害損失報備事項稅法規定說明之二一、項目災害損失二、依據查核準則第102條三、法令規定1.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2.如未依前2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四、申報期限得於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七章:各項費用
固定資產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固定資產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固定資產報廢二、依據1.所得稅法第57條2.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三、法令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七章:各項費用
商品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 商品報廢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說明一、項目商品報廢二、依據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三、法令規定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惟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七章:各項費用
7-9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七章:各項費用
成品、耗用材料 稽徵機關對於耗用材料之核定方式如下:(一)公司若已設置材料、物料、製成品及製造費用等各種明細分類帳,且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會計、管理及稽核或控制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則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六章:銷貨成本
期末存貨 (一)材料、成本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者,得以時價為準,其時價經查明者,存貨跌價損失應予核實認定,但以成本與時價熟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二)罰則1.期末盤存數量,經按進貨、銷貨、材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
稅務 | 稅務會計 | 第六章:銷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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