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刑事制裁   違反稅捐稽徵法的某些規定,例如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違法行為是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話,受處罰的當然是這個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但如果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的話,就要由納稅義務的公司團體之負責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緩繳   稅捐之繳納期限,是由各種稅法來加以規定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繳款書上也會載明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規定繳納期限之前繳清。但有時候碰到特殊情況的時候,就可以緩繳。這種緩繳,可以分為下面兩種情況來說明:  (一)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公告延長繳納期限   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保全   所謂稅捐的保全,是指在稽徵機關徵收稅捐之前,以某種方式,來保證或保障這個稅捐能夠順利的徵收。稅捐稽徵法第24條與第25條所規定的保全方式有好幾種,包括禁止納稅義務人財產之處分,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聲請假處分或在一定條件之下提前徵收,但實務上最常見的,是對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限制出境。  稅捐機關得限制納稅義務人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強制執行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對於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原處分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也就是說,人民即使提起行政救濟,除有特別規定之外,在人民行政救濟獲勝之前,原處分仍然繼續執行不受影響。  但是就稅捐稽徵案件而言,稅捐稽徵法第39條特別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行政救濟   所謂稅捐之行政救濟,可以大概區分為兩個部份來說明。第一個部份是針對人民申請退稅遭到拒絕的情況,這個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了,這邊就不再重複。另一種情況是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人民對此不服的救濟方法,我們要在這裡說明這種情況。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該在30天之內申請復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退稅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溢繳了部份稅款,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退稅的。但是要注意的是,退稅必須在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超過五年的話,稅捐機關可以不予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查對更正   所謂稅捐之查對更正,是指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通知文書「形式上」的明顯錯誤,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的意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有關查對更正的申請,有下面三點要說明:  (一)查對更正的申請,應該在繳款單所規定的繳納期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徵收時效   稅捐的核課期間,是指國家對於人民課稅權利的行使期間。那麼如果在這個期間之內,政府已經對人民開單課徵稅捐的話,人民是否一定要繳納稅捐呢?答案是不一定的。為什麼呢?因為即使政府已經在核課期間內對人民核定課徵稅捐,但是在核定課徵稅捐後一定期間內,如果政府遲遲無法徵收到這筆稅捐的話,那麼政府就不可以再向人民徵收了。  這種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核課期間   所謂稅捐的核課期間,是指國家對於人民的課稅權利,只能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間的話,即使人民確實有逃漏稅的情形,也不能再向人民徵收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的規定,稅捐的核課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憑證的保存   為了稅捐機關查核的方便,課稅憑證都應該要保存,那麼要保存多久呢?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為什麼是五年呢?因為稅捐的核課期間原則是五年,也就是說稅捐機關對於五年以前的稅捐已經不能課徵了(我們會在後面詳細說明),所以憑證也只要保存五年就好。  如果憑證
稅務 | 各項稅務 | 稅捐稽徵法

1 2

完整內容僅提供升級會員閱覽
請先登入或完成註冊

登入 還不是會員

前往會員服務說明頁面

完整內容僅提供付費會員閱覽
請先登入或完成註冊

登入 還不是會員

我要成為付費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