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應注意事項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Q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登記流程為何?A:公司組織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商業登記機關電子傳輸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登記。Q2: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流程為何?A:獨資、合夥之商業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商業單位辦理商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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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情形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  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者。 4.依金融控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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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是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如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所得額時,凡是應該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除了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都應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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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算申報之注意事項  1.辦理流程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妥結算申報書表,並檢齊暫繳繳款書收據,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向申報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提出申報。如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稅務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自行補繳稅款,應由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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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算申報之時間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轉載自-中小企業財務通輔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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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辦理與否  1.應辦理結算申報之情形        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情形    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選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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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種類  1股利所得: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2盈餘分配所得: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3境內勞務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4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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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定義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轉載自-中小企業財務通輔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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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範圍  1.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  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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