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貨物收入,應該在權責發生時依法列帳,也就是應該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以郵局核發收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轉載自-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稅務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轉載自-中小企業財務通輔導體系
1.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 年度申報。 2.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3.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 列報當年度收益。 4.成品已外銷,但未依規定估列海關退稅收入。 5.銀行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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