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營業成本類

製造業原料耗用數量之認定  1.依查核準則規定:製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設置帳表並記載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根據有關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2.未依查核準則規定:製造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帳表並記載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了能提出  正當理由,經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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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計價方式及報備規定  1.估價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的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  高於時價時,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稅務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  決定。 2.成本計算方式  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實際成本,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  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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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事項  1.營利事業期初盤存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  金額,應與上年度稅務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  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2.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  額之帳簿文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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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   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以及因取得並為了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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