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管理及使用之財產,應經常注意保養。二、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但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四)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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