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門初次編造財產會計報告時,除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外,其屬於不動產部分,應加造土地明細清冊、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附入會計報告,陳報備查。二、各部門應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本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編造年度財產異動計畫,報由總經理核轉財務部審查。三、各部門財產管理單位對於財產之增減,應按期依財產增減動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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